一、依據內政部100年10月5日內授消字第1000824928號函頒「辦理災
害防救法相關書表格式應注意事項」辦理。
二、本縣或各鄉(鎮、市)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,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指
揮官於災害應變之必要範圍內,得劃定一定區域範圍,限制或禁
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之處分,並視災害狀況製發各種重大天然
災害暨其他災害臨時通行證(以下簡稱臨時通行證)。
三、臨時通行證發給對象以管制區內原有住戶、媒體記者或其他必要
人員為限。
四、臨時通行證內容應包含申請人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字號、
住址、使用期限、緊急連絡電話(通行證如附圖)。
五、申請製發臨時通行證,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,以書面向本縣或各
鄉(鎮、市)災害應變中心申請(申請書如附表),並經本縣或各
鄉(鎮、市)災害應變中心相關單位審核簽章。
六、持用臨時通行證者,應隨身攜帶個人有關證件,以利執行人員核
對身分。
七、臨時通行證核發作業由本縣災害應變中心及各鄉(鎮、市)災害應
變中心指定專責單位辦理,本縣災害應變中心部份,由本縣消防
局及警察局共同辦理核發作業,各鄉(鎮、市)災害應變中心部份
,應指定一專責單位負責核發作業。